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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无效宣告-商标注册-必控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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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案件

4、无效宣告

发布时间:2014-08-26 11:27:23 点击浏览:

根据《商标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者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有商标局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要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一、必要性

1、商标申请量大、公告量大,厉害关系人可能未在公告期及时发现有损自己权益的商标,如让相关商标继续存在可能影响自身权益;
2、随着时代的发展变化、原先注册成功的商标已经淡化弱化为行业通用名称;
3、充分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利,避免他人滥用注册商标专用权。

二、所需文件

①、商标无效宣告代理委托书;②、商标无效宣告申请书;③、异议人主体资格证明文件(身份证、营业执照);④、其他证明无效宣告理由的证据材料。

三、程序和费用

程序为:申请→受理→答辩→审查→裁定。
费用:官费:1500元;代理费:3000起,视案件难易程度收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