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注册商标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
一、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申请所需文件
1、商标撤销申请人签字或盖章的商标代理委托书;
2、商标撤销申请人签字或盖章的商标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书。
3、商标撤销申请人签字或盖章的身份证明文件(营业执照副本、身份证等)复印件。
二、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的程序
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法定审查时限为9个月,整个流程为申请、要求商标注册人提供使用证据、审查、公告、核发通知。
三、所需费用
商标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费用为:3000元/件,含官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