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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再审庆丰商标案 庆丰包子铺获赔5万元-商标注册-必控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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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再审庆丰商标案 庆丰包子铺获赔5万元

发布时间:2016-11-29 09:58:53 点击浏览:

      2016年9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对庆丰包子铺状告庆丰餐饮公司侵犯商标权与不正当竞争一案作出再审判决,责令庆丰餐饮公司立即停止使用庆丰标识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立即停止在企业名称中使用“庆丰”字号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赔偿庆丰包子铺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5万元。
  庆丰包子铺申请再审称,庆丰是庆丰包子铺在先的企业字号及注册商标,具有较强的显著性,应受法律保护。庆丰餐饮公司成立前,其法定代表人徐庆丰长期在北京从事餐饮服务,不可能不知晓庆丰包子铺的商标及字号的知名度,却使用“庆丰”字号成立餐饮公司,并模仿庆丰包子铺的商标,在其官方网站、店面门头、菜单、广告宣传上突出使用,主观上具有“搭便车”的恶意。庆丰餐饮公司突出使用庆丰商标及字号的行为容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构成商标侵权;其将“庆丰”作为企业字号登记使用,经营相同或类似的服务,构成不正当竞争。
  经审理,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庆丰餐饮公司在其公司网站上开设“走进庆丰”“庆丰文化”“庆丰精彩”“庆丰新闻”等板块,在经营场所挂出“庆丰餐饮全体员工欢迎您”的横幅,相关公众会将“庆丰”文字作为区别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标识,庆丰餐饮公司的使用行为属于对庆丰商标标识的突出使用,其行为构成商标性使用。庆丰餐饮公司将“庆丰”文字商标性使用在与庆丰包子铺的上述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构成类似的餐馆服务上,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庆丰餐饮公司与庆丰包子铺之间存在某种特定的联系。徐庆丰曾在北京餐饮行业工作,应当知道庆丰包子铺商标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却仍在其网站、经营场所突出使用与庆丰包子铺注册商标相同或相近似的商标,明显具有攀附庆丰包子铺注册商标知名度的恶意,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其行为不属于对公司法定代表人姓名的合理使用。综上,庆丰餐饮公司的被诉侵权行为构成对庆丰包子铺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
  另外,庆丰包子铺1956年开业,1982年1月5日开始使用“庆丰”企业字号,至庆丰餐饮公司注册之日已逾27年,属于具有较高的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企业。庆丰餐饮公司擅自将庆丰包子铺的字号作为自己的字号注册使用,经营相同的商品或服务,具有攀附庆丰包子铺企业名称知名度的恶意,其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由于庆丰包子铺未提供因庆丰餐饮公司上述侵权行为所遭受的损失或庆丰餐饮公司所获利润的证据,最高人民法院最终判决庆丰餐饮公司赔偿庆丰包子铺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5万元。

                                                                                                                                                    信息来源:中国工商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