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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标”又现身 谨防受骗是关键

发布时间:2014-06-17 08:43:06 点击浏览:

“电子商标”又现身啦!今年以来,凤冈县黔北新能源公司、宏发米业公司等多家企业相继接到外地域名注册服务机构的电话,称这些公司旗下的“东道主”、“玛瑙山”等商标的“电子商标”,正在面临被抢注的危险,建议企业尽快注册,以保护公司“电子商标”的专用权。这些服务机构还声称他们可以帮助代理,且注册费及代理费每单报价均在每10年5000元至10000元间。

接到此类电话后,很多企业主一头雾水。公司商标明明早已注册,怎么又冒出什么“电子商标”来。可这些服务机构却解释说:商标分两块,一块为实体商标,即公司通过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注册的商标;另一块为电子商标即网络标识,需要重新申请注册才能获得。还大肆宣传“电子商标”的强大功能,有的企业主经不起劝说,就为“电子商标”买了单;有的企业主心存疑虑,才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进行咨询。

真有“电子商标”这一商标分类吗?答案是否定的。作为商标管理最基本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三条明文规定:“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包括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第八规定:“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和声音等,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在《商标法》上述关于商标的分类及组成形式界定中,均未提及“电子商标”这一概念及类别。也就是说“电子商标”根本不属于法律用语,与《商标法》规定的“商标”没有任何直接联系,也不属于《商标法》调整和保护的对象。

“电子商标”到底为何物?它不过是一种网络域名。《中国互联网络域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七)项规定:“域名注册服务机构,是指受理域名注册申请,直接完成域名在国内顶级域名数据库中注册、直接或间接完成域名在国外数据库中注册的机构。”从该条规定可以看出,网络域名注册服务机构,有受理注册网络域名的权限,而不具备“商标”受理审查注册权限。《商标法》第二条规定:“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标局主管全国商标注册和管理的工作”,此条规定决定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才是法律赋予了商标注册权限的全国唯一商标注册机构。所谓的“电子商标”,无非是个别域名注册服务机构,为促销网络域名注册业务,而将网络域名改头换面贴上的一种“新标签”而矣。

本来,网络域名作为企业在互联网上的一种商业标识,也是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的内容之一,宣传促销无可厚非。但一些服务机构,硬是生造出“电子商标”一词,将其定性为商标分类的一种,和《商标法》界定的“商标”联系起来。还夸大其辞拔升“电子商标”的功能和其注册保护的重要性,连环跟踪营销“逼”企业就范,弄得有些企业主无所适从。一些不熟悉商标法律法规的企业主,在不觉间就被忽悠上了当。这些现象,不得不说某些域名服务机构别有用心。

早在2004年,根据不少企业关于“电子商标”的情况反映,国家商标局曾致函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就规范域名注册服务机构进行过沟通。为避免“电子商标”鱼目混珠,干扰《商标法》的实施,误导企业和消费者,互联网络信息中心还对个别域名注册服务机构进行了处罚,“电子商标”一度被叫停,媒体也曾进行过宣传和报道。但十年以来,个别域名注册服务机构故伎仍在频频重演,仍有企业主和消费者在不断受骗。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商标管理工作人员提醒广大企业主和消费者,“电子商标”只是网络域名,不是“商标”。即使注册,也得不到《商标法》的保护。商标一经国家商标局注册,将在注册类别及商品(服务)上得到法律的认可和专用权保护。企业同时也有权将已注册商标用于企业商事活动中,当然也包括在网络上的宣传。因此,企业主和消费者准备注册所谓的“电子商标”时,一定要弄清自己到底需要的是网络域名,还是商标?只要这样,我们才能把“电子商标”看个清清楚楚、明明白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