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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商标不得损害他人合法的在先权利,合法的在先权利包括什么?-商标注册-必控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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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商标不得损害他人合法的在先权利,合法的在先权利包括什么?

发布时间:2013-11-28 08:02:51 点击浏览:

 

      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是指商标持有人在申请商标注册时,不得使他人已经获得的并且仍然有效的权利遭受伤害。此处的“在先权利”具体包括:

  一、实用新型专利权。《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条笫二款规定:“专利法所称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专利权人取得实用新型专利权10年内?自申请之日起计算,受到法律保护。

  二、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条第三款规定:“专利法所称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专利权人取得外观设计专利权10年内?自申请之日起计算,受到法律保护。比如:A公司将用于饮料上瓶体形状、花纹图案、色彩及其组合申请了外观设计专利,B公司觉得此外观富有美感,能够吸引消费者,即将与该外观设计近似的图样申请注册商标,则构成侵犯A公司的在先专利权。

  三、著作权。著作权是指国家赋予作者、创造者或出版者对作品拥有的专属权利。需要特别指出的是,根据《著作权法》第2条规定。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均享有著作权。如:某酒厂未经作者许可,将画家刘继卣的美术作品《武松打虎》作为其注册商标,被法院认定侵犯他人合法权利。

  四、企业名称权。《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3条规定:“企业名称在企业申请登记时,由企业名称的登记主管机关核定。企业名称经核准登记注册后方可使用,在规定范围内享有专用权。”企业名称的核心是字号?商号。如果商标中的文字与他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商号相同或者近似,使他人对市场主体及其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包括混淆的可能性,则构成对他人企业名称权的损害。

  五、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权、装潢权。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禁止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第3条规定,知名商品是指在市场上具有一定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商品。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是指知名商品独有的与通用名称有显著区别的商品名称;装潢是指为识别与美化商品而在商品或者其包装上附加的文字、图案、色彩及其排列组合。

  六、网络域名权。随着网络的发展,域名成为网页所有者的代号或标识。域名与使用其域名的网站相结合,已成为网络用户认知网页所有人及其业务的唯一指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于2001年6月26日对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如何适用法律作出的司法解释,域名具有与商标、商号、姓名等相抗衡的民事权利。

  七、自然人的肖像权。《民法通则》第100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商标的价值体现在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经营之中,其本质上具有营利性质。

  八、自然人的姓名权。在特定的条件下,自然人的姓名具备商品或者服务的区别功能。特别是某些著名人物或公众人物如明星等,因其本身的社会信誉或地位而具有公众号召力,如果以其姓名作为商标,对特定的消费群体具有强烈的引导作用。比如:某企业未经乒乓球世界冠军邓亚萍同意,擅自在乒乓球拍上申请注册邓亚萍商标,则必然会使消费者误认为此球拍与邓亚萍之间存在某种联系,从而侵犯了邓亚萍的姓名权,也误导了消费者。

  总之,各类市场主体在申请商标注册时,要注意避免与他人现有的在先合法权利相冲突。同时,要增强自我保护意识,一旦发现他人申请注册的商标侵犯了自身的合法在先权利时,也要懂得及时行使《商标法》赋予的商标异议权和争议权,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